随着社会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
新的遗嘱类型依然层出不穷
譬如电子数据遗嘱等类型
由于社会公众个体的认知程度不同
即使应用法定遗嘱类型
但不可避免存在各种诸如
签名、日期等形式要件上的瑕疵
我们现在探讨的非法定形式遗嘱
即指遗嘱的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和
虽属于法定遗嘱类型
但存在签名等形式要件瑕疵的遗嘱
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定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我国法院的大多数案例,并没有一定要求遗嘱要符合法律要求的类型或形式要件,来判定非法定形式遗嘱属于无效,而是通过价值判断,在遗嘱形式强制与遗嘱自由之间,寻求协调和平衡。
目前的实践中,倾向于遗嘱形式强制让步于遗嘱自由:对于新类型的遗嘱,法律不应当直接否认其效力;对于非法定形式遗嘱,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遗嘱的效力。
譬如在《民法典》未将打印遗嘱正式确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前,打印遗嘱的效力也一直存在争议。实践中,很多法院将打印遗嘱划分到代书遗嘱或自书遗嘱的范畴,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最终认定打印遗嘱的效力;还有法院将打印遗嘱作为新的遗嘱类型,再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区分认定。
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有很多种:遗嘱人或见证人未签名、遗嘱未注明年、月、日、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等。
当遗嘱的形式瑕疵不影响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认定时,不应当否认瑕疵遗嘱的效力,而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不同遗嘱形式的目的以及形式瑕疵是否能够通过其他证据补强来判断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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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笔|孙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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